政务|科技人才政策信息2016年第8期

作者:巨智干部培训中心 发表于:2016-09-13

一、国家科技人才政策

◆8月8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首次将“科技创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顶层规划,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规划把人才驱动作为本质要求,把人才资源开发摆在科技创新最优先的位置,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养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改革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培育造就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8月1日,中组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第二批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名单的通知》。共1353人,其中620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336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由科技部从2013年、2014年入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推荐产生。

◆8月3日, 教育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8月22日,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二、地方科技人才政策与工作

◆7月12日,浙江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鼓励科研人员到一线创业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担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科学教研任务的科研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

◆8月17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打破教科文卫、经济技术领域界限,将项目划分为常规、重点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三大类进行统筹管理。对重点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要求必须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经主管部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定后,确定项目计划和资助额度。

◆8月19日,京津冀国家级开发区产业人才联盟启动大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千人智库——京津冀高端人才创新基地”,促进京津冀地区开发区人才一体化发展,强化人才一体化发展顶层设计,打破人才发展的体制壁垒和机制障碍,建立区域人才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区域内人才自由流动、创新高度融合的良好局面。

 

三、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

◆8月3日-4日,2016中国科技创业人才投融资集训营(农业专场)(总第20期)在青岛举行。来自山东及其他省市的农业领域科技创新企业代表约200人参加,与30多家国内外一线创投机构进行面对面对接。

◆8月4日-6日,科技部政策司、科技部人才中心在北京举办“科技领军人才发展环境建设专题培训班”,2012-2015年入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领军人才和团队负责人110余人参加。

◆8月5日,科技部人才中心组织部分在京科技领军人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并围绕“四个自信”精神内涵发表见解。

◆8月25日-26日,2016中国科技人才创业投融资集训营(长三角·新兴产业专场)在南京举行。100余家长三角地区企业与30多家创投机构进行对接。
 

四、政策要点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人才方面四大亮点:

一是推进创新型科技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管理、科技创业人员和技能型人才等协调发展,形成各类创新型科技人才衔接有序、梯次配备、合理分布的格局。

二是大力培养和引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有序参与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更大力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促进创新型科技人才的科学化分类管理,探索个性化培养路径。加大对国家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三是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激励机制。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改革薪酬和人事制度,为各类人才创造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发展空间。

四是完善人才流动和服务保障机制。优化人力资本配置,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服务保障措施。拓展人才服务新模式。搭建创新型科技人才服务区域和行业发展的平台,探索人才和智力流动长效服务机制。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人才措施六大亮点:

一是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

二是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三是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

四是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

五是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

六是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联系电话:科技部人才中心   68598020

(来源:科技部,编辑:巨智干部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