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布《数据流通禁止清单》,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合伙人申翔宇介绍,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针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文件中,关于禁止流通数据类型的部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并加以完善,在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规避流通数据类型可能出现的灰色地带,并发布了《数据流通禁止清单》。其内容如下所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i],含有下列内容的数据禁止进行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的;
a)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号、驾驶证、护照/台胞证等有效证件号码;
b)电话、微信、QQ等即时通信账号、E-mail地址等。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来源:上海大数据联盟
编辑:巨智干部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