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发布《数据流通禁止清单》

作者:巨智干部培训中心 发表于:2016-09-14

9月7日,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布《数据流通禁止清单》,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合伙人申翔宇介绍,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针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文件中,关于禁止流通数据类型的部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并加以完善,在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规避流通数据类型可能出现的灰色地带,并发布了《数据流通禁止清单》。其内容如下所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i],含有下列内容的数据禁止进行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第一条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的;
9)    宣扬吸毒、销售毒品以及传播毒品制造配方的;
10)  涉及传销、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等活动的;
11)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条 涉及特定个人权益的
1)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2)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
3)    可直接识别到特定个人的身份数据,包括:
a)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号、驾驶证、护照/台胞证等有效证件号码;
b)电话、微信、QQ等即时通信账号、E-mail地址等。
4)    可直接识别到特定个人的敏感数据,包括:
a)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或年龄、本人相片;
b)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等个人数据;
c)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或家庭地址;
d)指纹、健康疾病等生物数据。
5)    可直接识别到特定个人的财产数据,包括:
a)收入和支付记录;
b)银行卡账号;
c)证券账户数据;
d)房屋登记数据;
e)保险单等。
 
第三条 涉及特定企业权益的
1)    企业客户数据;
2)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包括:
a)财务数据;
b)产销数据;
c)货源数据;
d)工艺配方;
e)技术方法;
f)计算机程序等。
 
附注:相关法律法规引用:
1)     《刑法修正案(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7)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8)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9)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10)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11)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1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来源:上海大数据联盟
编辑:巨智干部培训中心